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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韵天成,有唤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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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疑系列2:保险公司不能经营担保业务?

要债老法师
2024-10-21 / 0 评论 / 0 点赞 / 42 阅读 / 0 字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保险公司有一个险种叫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举个例子:

张三跟银行贷款,银行看张三资质不好,让张三跟保险公司买个保证保险,受益人是银行。如果张三还不上银行的钱了,银行依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张三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然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向张三追索理赔款。

可以看到,保证保险同其他保险不一样,其本质更接近担保。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已经开展多年,但保险公司在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时,不时就会有债务人抗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担保业务,你们的保证保险合同违法!

我们先看产生这个说法的来源,《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5号)第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本通知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

    (三)海事担保。

为了解析这个通知产生的困惑,我们梳理一下保证保险的相关背景信息。

保证保险是从信用保证保险中分出来的,信用保证保险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保险需求。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 1988年国家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先后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主体共同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满足了外国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出口贸易的刚性需求,承接了必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 2001年底至2013年止,国家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行切分和转移,注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并开启了独家经营时期。

  3. 2013年开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开始向商业保险公司开放,财政部先后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信用保险业务,行业发展进入多家竞争阶段。

我们再看上面《通知》发布时间为2011年,彼时保证保险业务还未向商业保险公司开放,所以《通知》中所说的担保不能等同于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保证保险业务

这点可从《通知》 第六条看出,《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对已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填写附件的《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上报,如果是正常开展的业务,其巨大的数量是无法填写表格上报的。《通知》所说的担保,应该是指公司个体之间发生的非业务行为。

另外,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对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也说明保证保险是在银保监会的监管之下正常开展的一项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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