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18条: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可依法转让
一方合同违约,依合同约定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如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未被宣告无效或已解除,且满足民法典545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民法典545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不可转让债权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此类债权主要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或者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该约定主要对非金钱债权有效,且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金钱债权转让的限制,被后面的条款排除了。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财政部财金通知第二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金钱债权下的对所有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债权转让协议均是有效的,不得以债权人违反禁止转让条款对抗第三人。
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金钱债权中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意思表示,肯定了金钱债权具有不被限制的流通能力,顺应了当前经济背景下债权资产化的形势,对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案例:(2021)鲁0211民初14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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